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城市管理、教育、大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