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