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和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拆除、闲置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