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治理,加强防护林带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水平,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