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