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六十二条有效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对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