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