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形成执法档案。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