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应当佩戴明显区别于综合执法人员的标志标识,协助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