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数字经济等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部门及领域的智慧城市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