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