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物联网等数字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建设,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加快能源、通信、标准厂房等基础配套建设。

鼓励、支持在本市产业园区、产业基地设立数字化企业,加强本地数字化企业培养,促进数字产业集聚。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