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新城区以及新建商业小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等同步配套建设。

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确定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