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感知设施及其支持环境等。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配套和完善。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