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