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技术先进、绿色环保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应用的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