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推广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