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按表决器的方式逐人表决;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也可以合并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时,采用举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对名单草案进行表决。同一职务同时有免职和任命两项表决时,先表决免职项,后表决任命项。
如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常务委员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监票人若干名,对表决过程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