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该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