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其在常务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