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效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