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