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人民政府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统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督权的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