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统计管理部门立案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的同时向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备案;处理的全部统计违法案件结案后,应当向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报送案件处理结果。

上级统计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统计管理部门对统计违法案件的不当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