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负责人审核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

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提供,经统计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