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和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问卷调查或者意向调查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和问卷调查或者意向调查,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统计管理部门举报,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宣布废止。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由省统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