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统计调查应当以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为主体,科学推算、重点调查和有限的全面报表为补充。

周期性普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级统计管理部门协调同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重大项目的抽样调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级统计管理部门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实施;一般项目的抽样调查由各级统计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进行抽样调查,应当在调查前根据普查和行政登记资料,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

科学推算由省统计管理部门以已有的统计资料或者有关部门的行政记录为基础进行。

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由地方负担的,由地方各级财政列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