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未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停业、复业,未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