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健身设施,维护健身环境,不得影响其他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全民健身设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