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每天定时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健身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