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应当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加强全民健身宣传。体育行政部门以及体育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月期间,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体育运动场所和具备徒步走、登山、马拉松等健身活动条件的旅游景区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