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上设置征费稽查站,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