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待室以及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