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