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持有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禁止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