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施设备;
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伤害、捕捉园内动物,擅自放生野生动物;
在公园禁止区域内游泳、垂钓、宿营等;
擅自流动兜售物品;
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上涂写、喷涂、张贴、吊挂物品等;
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擅自攀登、移动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
在公园内采石、取土或者焚烧;
擅自在公园内烧烤、燃放孔明灯;
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和设施、影响园容和秩序的行为。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