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公园应当根据规划和交通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场地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停放场所。车辆不得进入公园非停车场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
(四)执行环卫、园林等园内管理任务的车辆;
(五)园内专用蓄电池观光车辆;
(六)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允许进入的其他车辆。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行驶和停放,注意安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