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宣传、展览、演出等活动的,应当经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同意。按照规定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游人在公园内自发组织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的管理,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公园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参与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原状。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