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粪便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