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