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一节 清扫保洁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