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城市容貌/第五节 夜景照明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