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瞒报、谎报古树名木大树的;(二)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大树的;(三)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反规定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大树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