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十八条有效古树名木大树实行科学养护。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大树养护技术标准;对承担养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养护知识培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