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