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第五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一)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