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和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