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和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