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十六条有效乡、镇和具备编兵条件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