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市、县人民政府发给经济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逐步提高标准,缩

小城乡差额,并达到城乡统一标准。省财政视有关地区财政负担情况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