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优待安置第十三条有效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地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特殊优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统一制式的光荣牌,光荣牌由省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