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地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特殊优待。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统一制式的光荣牌,光荣牌由省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